规定指出,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当对所有提交到本检测机构拟申请注册检测的医疗器械产品标准(以下简称产品标准)开展预评价工作。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标准,应当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价:现行强制性国家标注、行业标准引用的完整性、已引用标准的适宜性、标准中条款的适用性;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引用的完整性、已引用标准的适宜性、标准中条款的适用性;如涉及引用中国药典的相关内容,其引用的完整性、适宜性和适用性;引用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外其他条款的完整性与适用性;产品标准中试验方法是否可追溯,是否于试验要求相适应。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当将评价意见向企业反馈,并将企业最终确认提交的产品标准中存在的问题记录在《拟申请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标准预评价意见表》中。对于在注册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产品白标准问题,如检测机构认为必要,也可在预评价意见表中予以说明。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在填写预评价意见表时,应当根据评价内容的不同,分别在对应的栏目中填写意见,并给出综合评价意见。预评价意见表和经过预评价的产品标准应当加盖与检测报告相同的印章和骑缝章,随检测报告一同印发。